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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树立“五个并重意识”
时间:2007-9-17 8:44:49 作者:yljjw 点击: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树立

“五个并重意识”

安治生

 查办案件是《党章》和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惩治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五个并重意识”:

  一是牢固树立抓大案要案与抓“小案”并重的意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重视查办那些在本地区金额大、职务高、影响极坏的大案要案,也要认真查处那些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小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如一些基层干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一些学校以各种名义乱收费、滥发教辅资料、滥补课、利用排座位权利吃拿卡要等损害学生家长利益的问题;一些医院医生职业道德败坏,收“红包”、开大处方、滥检查、滥开药、服务态度恶劣等损害患者利益的问题;一些涉路部门或单位在国、省、县、乡道路上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擅自设立各种名义的检查站、收费站,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等损害车主和驾驶人员利益的问题;一些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人员伤亡的问题;一些有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来说违纪人员职务较低、金额较小,属不正之风或违纪轻微的“小案”。但都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抓大案与抓小案并重的意识,进一步加大纠风、执法工作力度,认真查处,坚决纠正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

  二是牢固树立惩处腐败分子与保护广大干部合法权利并重的意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惩处腐败分子,又要坚持文明办案,以理服人、与人为善、体现和谐,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让被调查对象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威力、党组织的温暖、纪检监察机关可亲、可敬、可爱的人格魅力,尊重和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

  三是牢固树立发挥自身优势与整合办案资源并重的意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的新特点、新情况,既要正确履行《党章》、《行政监察法》和《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赋予的办案手段,同时,要根据新形势下案件特点,增强组织协调意识。现在调查一个案件,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串案、窝案,往往涉及公安、检察、审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相关业务和知识,仅靠纪委监察机关是难以完成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办协调机制,根据案情适时整合办案资源,形成办案合力,充分发挥多种职能、多种办案手段的作用,增强突破案件的综合能力。

  四是牢固树立坚持原则与体现灵活性并重意识。从严治党,就是要体现严格执纪,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而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对抗调查、串供、毁灭证据的,要作出严肃处理。对那些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群众意见很大,但被调查对象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态度好的,要体现党的政策,应从宽从轻处理。对那些确有错误,但认错态度较好,可以给处分,也可以不给处分的被调查对象,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按警示训诫“三项制度”作出处理,尽力教育和挽救干部。

  五是牢固树立治标与治本并重的意识。做好新形势下的查办案件工作,必须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反腐败斗争的全局来把握,既要充分突出治标的功能,又十分注重发挥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实际上,查办案件是最深入、最有效的调查研究。查办案件移送审理前的工作,所体现的价值,毫不亚于移送审理以后。每查一件大案要案或有影响的案件,在移送审理时,都应该同时移交案件总结材料、案情分析材料、发案单位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充分发挥惩治腐败、警示教育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综合功效。

 

 

                         (作者系榆林市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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