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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
| 时间:2007-9-17 20:12:50 作者:yljjw 点击: |
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市治贿办《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的组织领导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中心环节,有利于教育干部、关爱干部、保护干部,有利于拓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有利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治贿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在前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深化认识,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严格按照中央《实施意见》的规定和市治贿办的统一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做到规定的环节不能少、规定的动作不能少、规定的内容不能简、规定的资料不能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规范开展。 二、突出重点,深查细纠,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入手,努力形成自查自纠的有效工作机制,着力从行业管理方面、部门业务方面、个人行为方面展开自查自纠工作。 (一)行业管理方面: 1、2001以来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逐项自查, 2004年7月后的审批项目要附审批清单。 2、2001年以来,重点是2004年7月以来出台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查超出职权、自设门槛的行为情况。 3、行政审批中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涉企事业单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违纪、违法行为。 5、2001年以来,对群众反映、举报的行政管理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6、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7、行业协会、学会、中介机构设置及管理情况。 8、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自行委托行业协会、学会变相许可,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借机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二)部门业务方面: 1、业务管理 ①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单位业务中的表现形式和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情况。 ②业务工作中违反管理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结论、鉴定的行为。 ③在争取项目、承揽业务、开拓市场等工作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④2001年以来单位收受非法所得财物及上缴情况。 2、基本建设 ①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责任人情况。形成2001年以来建设项目清单。 ②工程立项、开工过程中,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为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中介服务资格,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④项目建设招投标情况。 ⑤在工程概算、结算、决算的确定或调整、竣工验收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3、物资采购 ①物资采购涉及的部门、责任人、管理制度情况。形成2001年以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物品的采购清单。 ②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 ③接受、索取供货方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或者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娱乐以及其他形式好处的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程序和规定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4、后勤保障 ①在车辆维修、保险购置、燃油购置等管理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②维修、绿化等小型建设工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③筹办大型会议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④办理单位集体福利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⑤后勤保障方面存在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5、资产处置 ①在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或重组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②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③在资产处置中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资产处置方面存在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三)个人行为方面: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业务人员要着重从履行职务、执业服务等方面入手进行自查自纠,形成个人自查报告。 1、领导、公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职务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影响行政决定、干涉业务开展、指定交易单位等行为自查自纠情况。 2、领导、公务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充当中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自查自纠情况。 3、在工程款拨付、支付中吃、拿、卡、要及假借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收取对方单位各种费用,或在对方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情况等行为的自查自纠情况。 4、在对执业活动中接受的不正当利益自查自纠情况。 5、2001年以来个人收受非法所得财物上缴情况。 三、把握政策,分类处理,认真做好自查总结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以及中央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严格执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及时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在严格按照中央《实施意见》和市上统一要求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逐项逐人落实整改任务,做到发现问题不遮掩、整改工作不敷衍、监督检查不徇情。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总结、评议工作。自查自纠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形成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市治贿办将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适时进行评议。 榆林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综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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