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政机关研究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榆字[2005]60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党政机关研究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机关研究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的暂行规定》,是市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制定的一个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具体制度,是市委对《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实施细则》的完善,是预防腐败、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客观要求,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党政机关研究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的暂行规定》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保证《暂行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广泛发扬民主,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善于运用群众和集体的智慧形成正确决策,增强班子团结。 各县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榆林市委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党政机关研究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 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一把手”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保障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不得首先表态、个人定调决定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如下: 1、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重要项目的审批,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经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行政审批事项; 4、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5、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 第四条 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必须依据《提案》意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详细的会议记录。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表决。 第五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六条 对于规避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党政机关“一把手”,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由于“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榆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重大事项决策 “一把手” 末位表态 规定 抄报:省委、省纪委 抄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各常委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2005年9月26日 共印4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