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纪检监察网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07-9-17 11:01:10 作者:yljjw 点击: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特制定榆林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办法。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治理商业贿赂势在必行。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侵吞国家税收和公有财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治理。
  (一)指导思想
  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榆林出发,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市委《具体办法》的要求,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努力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维护大局、严格政策的原则。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分清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法律政策界限,分清违规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二是深化改革、综合治理的原则。要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和深化改革,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总结多年来源头治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充分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要在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基础上,不断深入、稳步推进。要从重点行业和领域入手,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从治理重点问题入手,逐步向商业贿赂的整个层面拓展。要从摆现象、查问题入手,深入到堵塞漏洞、建章立制上来;从完善管理制度入手,深入到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树立行业经营新风上来,使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化、秩序化。
  四是依法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要以政务公开为龙头,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和事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要将行业管理标准、办事程序、奖惩条件和法规依据全面公开,努力使社会商业经营行为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三)工作目标
  治理商业贿赂要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通过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办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力争使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通过专项治理和建章立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使社会商业经营秩序逐步规范、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形成行政执法到位、监督约束有力、行业自律有效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和主要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紧紧围绕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以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源开发、医药购销、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有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工程建设方面: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围绕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规划、招标投标、转包分包、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及质量监理、验收评估等环节中行为主体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陪标、串标、围标、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违规招标以及评标专家不廉洁等突出问题,从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入手,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推行建设项目代理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继续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备案制”、“准入制”、“廉洁承诺制”三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土地出让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着重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商业贿赂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和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农业法规定的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由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制度,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管理和监督。
  资源开发方面:国土资源管理、煤炭、水利等部门,要着重解决在资源配置、矿业权出让以及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源头改革、创新机制入手,加强对煤炭、水、岩盐等资源的管理,加强对资源审批、开发、利用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加快矿业权的市场配置步伐,尽快完善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维护资源健康开发秩序、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医药购销方面: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要着重解决在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特别是解决药品虚高定价、谋取暴利,药品生产企业、营销企业行贿,医疗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推进医药体制改革,认真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用量动态监督和医生不合理处方点评公示制度,推行医学检验“一单通”和单病种最高限价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医药购销秩序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产权交易方面:国有资产监管、财政和相关部门,要着重解决企业重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出让、转让方面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重点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的出让等行为进行全面治理和规范。要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出让、置换的前期决策制度,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功能,规范产权市场运作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的全程监督,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政府采购方面:各级政府及财政主管部门,要着重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在市场准入、招标采购等方面的商业贿赂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监管体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规范采购行为。
  未列入上述重点领域的行业和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工作重点,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自查自纠为基础,以查办案件为手段,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建章立制为措施,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6年4月底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全面部署安排。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统筹部署,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点工作组织实施。要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出发,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全面加大预防力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5月至10月底,各级各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从5月上旬至6月中旬,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周密科学的调查方案,全面开展调查摸底;6月下旬至10月底,对调查摸底和反映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治理。
  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找准本地区本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现象、手段、方式和途径,组织和引导企事业等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查过程中,要全面推行自查申报制度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如实填写申报表,并进行承诺。
  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要动员、鼓励群众、企业及企业内部人员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要畅通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的网络渠道,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交、案件查办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排查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要把握政策和讲究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自我纠正和警示提醒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以责令纠错为主;对拒不自查自纠、隐瞒和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理。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刑的问题。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纠风工作实际,切实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对各领域内存在的行业不正之风要进行专项治理,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整改治理办法,狠抓落实,确保治理效果。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6年11月至年底,各地各部门要在自查自纠、查办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要以发展的思路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要建立健全企业自律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生产经营重点环节的监管、制衡,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标准,严格岗位要求,强化内控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以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要用改革的办法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要深化行政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进行约束。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第一季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逐级检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客观评估治理效果,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深化治理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形成工作报告,于3月20日前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主要工作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来抓。要迅速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办法,落实目标任务,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精心谋划、周密安排,迅速启动、顺利开展。各级党政“一把手”和领导小组组长,要切实担负起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把握大局,推进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职能部门专门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综合协调,通报工作,研究解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和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规定及其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纪、政策、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特别是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区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通过专项治理,有效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源开发、医药购销、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对本行业可能滋生商业贿赂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条分缕析,找准商业贿赂的现象、手段、方式和途径,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通过有效治理重点问题,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紧密结合实际,确定各自的治理重点,特别是要突出抓好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用事业、国有企业以及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等方面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突破性措施来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用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效,全面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治本抓源头入手,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紧紧抓住重点问题、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党政机关研究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的暂行规定》和《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通过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人大依法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五)落实责任,加强督查。治理商业贿赂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分解工作任务,逐级逐部门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法院和检察、公安机关要做好对商业贿赂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审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经营和医药购销的经济审计;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促销费、广告费、科研费等各种名义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制部门要做好治理商业贿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商务、卫生、国资、食品药品监管、银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本行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各级各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建立、完善和落实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完善工作通报制度。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办法、各阶段工作安排意见、各阶段工作总结、自查自纠报告,都要向上一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发工作信息等形式在本地区、本部门进行通报,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明确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强化责任考核。要建立完善工作督查制度。通过听、看、访、查、评等形式,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适时跟踪了解,掌握宏观进度,反馈督查出的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进行跟踪督查。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组织领导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致使专项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警示训诫、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予以查处。

 


                 (综合室)

相关新闻:
发表/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