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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榆林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时间:2007-9-17 10:00:41 作者:yljjw 点击: |
关于印发《榆林市构建警示训诫防 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榆字[2005]59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榆林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是市委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总结两年多的工作实践,制定的一个实施警示训诫的具体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警示训诫工作,提高警示训诫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重要性,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融入到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中共榆林市委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榆林市构建警示训诫防 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实事实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条 开展警示训诫工作,以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为载体,逐步形成教育、监督、保护、挽救干部的工作机制,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成为监督管理党员干部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第五条 警示提醒制度 (一)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警示提醒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职务升迁、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第六条 诫勉督导制度 (一)诫勉督导制度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 (二)诫勉督导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问题;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问题。 第七条 责令纠错制度 (一)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二)责令纠错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处分;在行政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施主体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警示训诫的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施。 市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实施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训诫;市纪委分管领导负责实施县(区)、市直部门副职的警示训诫;县(区)、部门党组(党委)或纪检组(纪委)负责实施县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警示训诫。 第九条 方法程序 (一)收集、筛选、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的信息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在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同时,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和掌握警示训诫信息线索,形成内外结合,渠道畅通,反映敏捷的信息汇集网络。纪检监察机关各职能室要明确工作责任,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发现警示训诫信息线索及时向信访室通报。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渠道主要有: 1、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2、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 3、人大、政协在检查、视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4、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纠风和行风评议、案件检查、执法监察、述职述廉、责任制检查考核等业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组织部门在干部管理和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 6、人事部门在公务员考核、职称评定中发现的问题; 7、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8、投资环境110办公室在整治投资环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9、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 10、新闻舆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二)警示训诫对象的确定和实施。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要按照《榆林市案件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有关程序规定和警示训诫工作的“三项制度”,对收集到的警示训诫信息线索进行分析排查,综合分类处置。属于党委和政府党组实施的,报经警示训诫联席会议确定后,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并向党委、政府办公室提供信息线索和文书资料,协助组织实施。属于纪委实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纪委有关业务室移交,由有关业务室组织实施。 2、警示提醒对象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确定。对于需要告诫防范的问题,通过发《提醒书》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于领导干部遇有重大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通过实施提醒谈话,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注意的事项,并提出要求和希望;对于需要警示提醒对象作出说明的问题,通过发询问函或信访约谈等方式进行;对于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开展专题教育,起到警示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 3、诫勉督导对象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确定。对于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督导其纠正或改正;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发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告诫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对于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问题,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责令纠错对象在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后,由主要领导确定。通过发纠错通知书,选择合适场所及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三)监督整改。警示训诫的实施单位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警示训诫对象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属于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对象的要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整改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3个月。 (四)材料处理。警示提醒仅做记载。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书面材料,由组织实施警示训诫的单位留存备案,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警示训诫对象对警示训诫的问题存在异议,可以向组织实施者提出,经认真核实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 (一)对群众有反映的警示提醒对象,经初步了解后反映失实的,要澄清事实,鼓励其大胆工作。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实施警示训诫的单位要及时派人对整改纠错情况进行检查,并解除本次警示训诫。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向组织部门建议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整改期内不得提拔使用,不得评优树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使用。 (三)对责令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实施单位要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年终考核。是领导干部的要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融入到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组织、人事、信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 (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业务分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先发现谁先处理”的原则,积极实施警示训诫。对于那些推诿扯皮,该实施警示训诫而不实施的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级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日常性工作,及时统计汇总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的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资料,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注重工作实效。在实施过程中,要将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和行政管理手段的错误倾向,从实际出发,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分类处置,增强工作实效。 第十五条 健全长效机制。要成立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要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抓点带面,全面推进。要建立考核奖评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推动警示训诫工作深入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警示训诫防线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2005年9月26日 共印3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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